《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》4月1日生效
條例並非規管所有類型的直接促銷活動。「直接促銷」在香港是常見的商業活動,一般是指機構收集及使用市民的「個人資料」以向資料當事人促銷產品或服務。因個人的職務身份而被收集的個人資料,而有關「直接促銷」產品或服務明顯只供該「公司使用」,私隱專員認為這一般不適合執行條例
甚麼是「直接促銷」?
「直接促銷」指透過邀約提供貨品、設施或服務,或為該等貨品、設施或服務可予提供而進行廣告宣傳;或
向公司東主或職員作出直接促銷。
甚麼是「個人資料」?
一般來說,一名個人的辦公電話號碼或辦公地址,若跟其姓名結合,便會構成其個人資料,即從這些資料可以直接或間接地確定其身份。
甚麼是產品或服務明顯只供該「公司使用」?
例如為公司提供網站建設服務, 這服務是為公司而設, 而不是如化妝品是給個人使用的
2013年4月1日實施的《2012年個人資料(私隱)(修訂)條例》,是針對直銷個人用的產品,讓客戶選擇是否要收到直銷訊息,換言之,以後必須要等到客戶的同意,營業機構才可以對客戶發放直銷訊息,或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予另一人用於其直接促銷活動。
「直接促銷」指藉郵件、圖文傳真、電話、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的傳訊方法,向指名特定人士送交資訊、貨品或捐贈。條例生效後,機構如需要使用 / 擬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,它必須以口頭或書面告知客戶它打算如此使用有關資料。
根據條例,「同意」一詞包括對使用或轉移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表示不反對。也就是說如果客戶沒有明確地表示反對意願,機構不回應不能被推定為「同意」。
更詳細的資料, 可以到《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》瀏覽。或到該署網站下載直接促銷新指引
( http://www.pcpd.org.hk/chinese/files/publications/GN_DM_c.pdf )